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4-01-11 产品及应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确立了双方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双方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的基础,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022年3月4日,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铜冠铜箔”)与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泰金”)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本着“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实现共赢”的合作宗旨,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签订以下铜箔装备(阴极辊、生箔一体机、表面处理机、高效溶铜罐、钛阳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西安泰金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西安泰金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1. 技术交流:甲、乙双方研发和技术人员每年开展两次双边技术交流活动,积极研讨阴极辊、生箔一体机、表面处理机、溶铜罐(含高效溶铜罐)、钛阳极方面的新技术和应用方向等;
2. 技术合作:甲、乙双方针对行业内设备的发展趋势,开展针对性技术合作项目,双方根据项目需求,提供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仪器及资金等资源支持,共同在市场上建立牢固的战略合作关系,共享市场推广成果;
3. 技术升级: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如有设备升级改造等方面需要,乙方设备优先导入,乙方技术团队作为优先合作对象。
1. 合同:本框架协议并非采购订单,而是双方合作意向安排。双方具体的合作内容由甲乙双方依交易当时市场状况,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合同;
2. 价格:甲、乙双方依据交易当时市场状况,通过合法方式确定各种设备的交易价格,乙方将以最优惠的价格给予甲方支持;
3. 采购:甲方在采购阴极辊、生箔一体机、溶铜罐(含高效溶铜罐)、钛阳极设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乙方设备;乙方应依据甲方采购预测和采购计划保障一定的供应弹性,进行合理备料,以满足甲方的采购计划及需求数量;
4.交期:甲、乙双方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当交货期与其他有冲突时,乙方应采取应急措施等尽力保障对甲方的供货;
5. 当阴极辊的替代品或新技术设备当成本变动在10%以内时,双方应按此框架协议进行执行;如果超过10%以上时,甲、乙双方有权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等。
上述甲方、乙方约定合作,含甲、乙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作关系。
1、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程度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2、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将建立起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实现业务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3、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合作尚未正式开展具体合作事宜,因此对公司本年度的业绩影响尚不明确。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交易对手方形成重大依赖程度。
1、本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最终具体合作的交易条款及条件以签署的文件为准。
2、本协议的签署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基础,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情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本协议能顺利实施和推进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3、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监 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 督促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