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7号)
2024-04-27 行业新闻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第十条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依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来核实。
第十五条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有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有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来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做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做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相关的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有一定的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依规定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做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能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机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理应当积极努力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四十条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