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6】四川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案
2024-03-29 新闻中心
四川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案
2023年5月16日零时,成都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5月18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四川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焊接工序、打磨工序、切割工序均在生产,未按照“一厂一策”执行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的要求。
四川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经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12次案件预审会审议,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要求,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焊接工序、打磨工序、切割工序均在生产,未按要求执行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下,工业公司应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减轻大气污染。本案中,该企业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提前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升区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受利益驱使,仍未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最终将依法受到查处。警示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定要格外的重视、正确对待,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影像证据、调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确定该公司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违法事实,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让案件经得起检验。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了充分调查,将存在的环境问题一并指出,指出该公司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管理上的水准不高的事实,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能采用责令工业公司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工业公司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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