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管理规定
2024-02-14 行业新闻
本报讯 (记者 史玉成)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必要补充,也是打击食品掺杂掺假的重要技术支撑。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3种情形:即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验证的方法无法检验的;未规定食品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临时检测验证的方法的;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哪一些条件?《规定》明确,申报单位一定要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可提供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项目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应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
《规定》要求,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理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有代表性,这中间还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测验证的方法实施情况做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评委员会可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