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硬度计采购招标公告
2024-03-15 铸轧带材
湖南捷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浏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不锈钢闸阀2024-2025两年度采购进行国内公开对外招标,欢迎合乎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定点数量:2家,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名,确定前两名为中标单位,分别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服务期内,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供货。如果中标单位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存在很明显差别的,采购人有权按真实的情况调整各中标单位供货的数量,中标人不得有异议。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以及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近三个月(2023年10-12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4、提交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7、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状态,且企业或企业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4年02月04日09:30前(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交易信息专栏,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2、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磋商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3、本磋商文件公告期为2024年01月22日起至2024年01月25日。(三个工作日)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2月04日09:30(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地点:浏阳市招标投标事务中心(浏阳市市民之家五楼)。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4、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1、样品丢失、损坏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与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无关。
2、样品要求:样品提交前须将样品中体现生产来源或投标单位信息的标记、标签、标识等进行遮盖,未按要求提供样品视为放弃评分标准的样品评价得分。样品为评分因素,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3、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其中第二中标候选人样品需由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拍照、记录相关型号后退还。
4、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中标人承担样品由浏阳市招标投标事务中心转移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浏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运输费、包装材料费、搬运费等所有费用;且转移过程中需采购人全程监督或签收确认无误,验收合格前不退还。
5、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采购人要求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重要依据。
副本叁份(另须提供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应为响应文件签章后的扫描件,格式为PDF。)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本项目定点家数为2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综合评审得分由高至低前3名。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壹万捌仟元整,由每家定点单位均摊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一次纳。
所有投标人未超过6家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的合理有效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超过6家(含6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去掉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基准值相等得满分,每高1%在满分的基础上减0.8分,减完为止,低于基准价的扣1分。
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没有货物说明一览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的,此项不计分。所投产品配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计10分。配置不详,技术参数不清,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有负偏离,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负偏离达到或超过5项的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标★的参数为实质性参数,必须完全满足,凡未满足标★号的作废标处理。
1、 投标人应具备加工中心加工中心6台及以上2分,3-5台1分,3台以下不得分;
2、 数控车床30台及以上2分,20-29台1分,20台以下不得分。注:提供设备清单、实地彩照及设备采购发票或合同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3、实验室检测设备具备(光谱分析仪、水压试验台、拉伸试验机、探伤设备、冲击试验机、硬度计等)。数量在15台(套)及以下的得0.5分:在30台(套)及以下的得1分:在30台(套)以上的得2分。(需提供设备的采购凭证、功能说明、照片、铭牌信息等)
1、所投产品具有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计2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2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2分。
2、投标产品具有2021年以来国家级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计3分;具有2021年以来省级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计1分,最多计3分。
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标准起草及制定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一项得0.5分,最高得分1分。
提供整体阀门、涂覆材料、橡胶密封件等的卫生性能证明材料,并附省级及以上的第三方卫生检测报告。完整提供检验测试报告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DN100口径闸阀剖面样品的材质、质量、外观、性能等做综合评审:优得9-10分;良得6-7分;中得4分;差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年所投标段的类似产品用于城市供水企业的年度销售合同业绩(年度供货不小于100万),每个计2分,最多计4分。
1、投标人在长沙市设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专业售后服务网点的,计2分。(须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提供上述办公地点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2、投标人在长沙市设有仓库的,计1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计分,定标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实地核查。)
投标人在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质保期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计1分,最多计3分。
具有所投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防水锤专利,8个以上得6分,8到6个得3分,6个以下不得分。
2、提供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AAA级等级证书,计3分;AA级,计2分;A级,计1分;没提供的不计分。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5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本项目定点家数为2家,经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无违法、违纪行为后,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能重新招标。磋商须知正文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1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9.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可以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做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磋商文件规定有几率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1供应商应该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 供应商的报价不允许超出采购项目承销费率,采购项目承销费率或其计算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要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1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要不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验测试的内容等。
17.2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17.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胶装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1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电子档单独密封后再与响应文件一起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1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做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3.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
24.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核检查,以确定供应商是不是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4.2 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核检查,以确定是不是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4.3 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5.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5.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6.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检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核检查时,能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1本章第9.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有几率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有几率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8.2本章第9.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能够准确的通过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该依据本章第24.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检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可以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的具体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2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8.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能够准确的通过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8.5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9.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做综合评价。
29.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9.4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0.1磋商小组应该依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5.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做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6.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1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8.4 成交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人单位的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9.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开具普票),已缴纳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因任何原因退还。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采购协议书。
3、采购组织形式:甲方委托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浏阳市工威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及材料款支付等相关事宜,服务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4、采购方式:以甲方下属全资子公司浏阳市工威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书面下达的采购计划及要求采购。
乙方根据甲方下属全资子公司浏阳市工威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提交的采购计划及所要求的时间,送货到指定的送货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0天,投标价为上限价,不因市场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等因素造成采购成本的上涨不予调价;
2、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0天内,因市场原材料对应参照同期“我的钢铁网”()的下跌超过10%的,按原材料每下跌10%,则供货单价按4%的价格下调,原材料下跌不超过5%时可以不调价;
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1天后,因市场原材料对应参照同期“我的钢铁网”()的涨跌超过10%的,按原材料每涨跌10%,则供货单价按每4%的价格上下调整,原材料涨跌不超过5%时不调整;
4、甲方出具采购计划,在入围单位实行竞价,投标价为上限价,竞价低者为供应商。
1、付款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经现场签收后一个月内支付50%的货款,三个月内支付45%的货款,5%为质保金,待质保金达到5万元后,按增值税税票支付。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产品,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验测试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按批次提供各型号产品满足国家标准的质量、卫生、环保等国家要求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交验原件留盖章复印件,并有厂家自检原件及合格证明)。
4、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5、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6、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取样(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检材料如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1、乙方保证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须立即做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做好售后服务,直到满足要求为止。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投标承诺时间)或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则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补偿费,适用费率为合同价的0.5%/次/天。
2、同一产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三次故障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产品,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除甲方人为造成或因重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则视情况免责或部分免责)。
协议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说明:(1)投标单位报价时其对应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单价及总价超过采购人设置的采购项目单价及总价上限值时投标无效,做废标处理。
(2)以上单价和总价均包含货物所有包含的货物原价、运输费及运输损耗、装卸费、保险费、管理费、税金(13%)和利润等其他所有费用。
(3)以上数量仅作为采购预估用量,具体单品采购数量以采购人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结算。
本技术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有关GB、CJ、ISO等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优质产品。
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在满足以下标准的最新版本及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应满足或高于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规定。如有冲突,按严格的执行。
JB 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2)阀体、阀盖、阀板采用S30408不锈钢铸件,阀门铸件过流表面光滑,并符合《GB/T12230-2005通用阀门不锈钢铸件技术条件》的规定,铸件进行热处理消除内应力。
(3)法兰材质与阀体一致,并与阀体铸为一体,法兰符合《法兰连接尺寸GB/T 17241.6-98》的规定。
(4)阀体采用直通式,即平底式阀座。阀体与阀盖之间的连接采用法兰式连接或自密封结构。阀体的最小壁厚满足标准要求,并保证在1.5倍的壳体试验压力下所有的部件无任何可见渗漏、无任何结构损伤和变形。
(8)严格按照GB/T 13927的规定进行密封试验,闸板不应有结构损伤,闸阀不应有任何可见渗漏。
(9)严格按照CJ/T 216的规定进行低压密封试验,闸阀不应有任何可见渗漏。
(10)应严格按照CJ/T 216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投标时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11)闸阀在出厂前,应逐台进行表面质量与结构尺寸、壳体强度、密封、低压密封等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2)阀门的标志按GB1220或DIN等标准规定进行,阀门的包装、运输、贮存按GB/T12252规定进行。
中标人应该对招标人的本次招标产品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支持,并将相关技术资料交与招标人。
3.2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产品,中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3.3 中标人应保证其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和安装后的正常操作和保养,应保证在产品使用寿命内良好运转。
3.4 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应按批次提供各型号产品满足国家标准的质量、卫生、环保等国家要求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交验原件留盖章复印件,并有厂家自检原件及合格证明)。
3.5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等中标人问题导致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3.6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中标人使用了不符合技术方面的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时,采购人有权退货并向中标人索赔。
3.7 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取样(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所检材料如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概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供货资格。
4.1 中标人保证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须立即做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做好售后服务,直到满足规定的要求为止。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投标承诺时间)或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则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补偿费,适用费率为合同价的0.5%/次/天。
4.2 同一产品、同一质量上的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三次故障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产品,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除采购人人为造成或因重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则视情况免责或部分免责)。
4.3 因中标人造成的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按延期交付的材料总额5‰交付违约金。
付款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经现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50%的货款,安装好后支付45%的货款,5%为质保金,待质保金达到5万元后,按增值税税票支付。
4、交货方式:免费送货上门,货物在验收合格前的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6、投标人所投单价为综合单价,应至少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运输、转运、保护、装卸(含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卸车费用)、保险、税费(13%)、现场指导、验收(含出厂、到货验收及闭水压力试验验收)、质量抽检、培训、售后及技术服务(包括使用说明书、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等全部费用。
7、投标人必须合理填写各项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及围标串标的方式抬高报价。
8、本项目标书中的采购数量不一定为实际供货量,中标人必须清楚中标资格的取得并不代表产品的售出,招标人可依据工程实际需要调整货物数量及规格。在招标的年度期限内,不论是否超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中标人都必须依据招标人的需求申请供货。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货品,招标人需要时,中标人应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具体价格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9、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用费用包干形式,投标单价包含生产制造、存储、运输、装卸、税金、检测费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实地勘查现场,根据项目要求和项目真实的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及辅材等,如在建设过程中有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2、特别提示:评标办法中所规定的必须要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文件,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原件供招标人查验,查验属实时才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出现影印件与原件不符的现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注:1、本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监管及有关问题处理,如有任意的毛病请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联系。
2、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浏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纪委,监督电线、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有几率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磋商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备注:提供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影印件。
1、投标单位需准备最后报价表(自行保管,不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格式按附件8、附件8-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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